福清市商业大厦的业主单位向租户收取电费时,不仅抬高电费单价还多倍计算租户的用电总量,这引起了租户的不满,双方就此闹起纠纷。31日,本报热线接到租户包先生的情况反映后,记者驱车来到福清采访。 计费方式改变 引发租赁双方矛盾 包先生等人合伙开办了福清市安防110联网报警中心,该中心的办公地点设在福清商业大厦610、611及801房间,租赁期限自2004年11月20日至2009年11月19日。 租赁关系产生后,大厦的业主单位一直以正常的计费标准向租户收费电费,租赁双方在用电上一直没有产生过矛盾。然而,2006年10月6日,包先生等人收到大厦业主单位福清市商业总公司发来一份“不正常”的缴费通知单。单据上写着,2006年1月到9月,福清市安防110联网报警中心3间办公场所的电费为5190元。9个月内出现如出高的电费,包先生等人心存疑惑,他们到福清市商业总公司咨询了解得知,此次业主单位擅自改变了电费计算方式,不仅将租户的电费以每度以0.86元计算,还在此基础上再乘以2.4倍。这样算来,租户的用电单价每度高达2.064元,将近是正常电费的3倍。对于这种计费方式,包先生等人难以接受。 随后,包先生等人多次就此问题和福清市商业总公司协商,但每次双方都不欢而散。业主单位明确告知包先生,如果不按时缴费,将拉闸限电。无奈之下,担心办公受影响的包先生等人只好提前结束租赁合同,另择新址办公,但双方的用电纠纷一直没能解决。
计算租户电费为何要加倍 31日,记者和包先生等人一起来到福清市商业总公司了解情况。对于为何要加倍计算租户电费的问题,商业总公司经办人员解释说,总电表与各租户分表总和有一定差额,此外,还有线路损耗、公共照明等部分,这些应分摊到各租户。 经办人员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。以2007年1月用电为例,总电表度数为25000度,各租户的分表总和为16700度,两者相除得出1.49倍差,这就是租户电表的倍率。一年里,总电表与各分表总和的倍差都在不断变化,经他们粗略计算,平均倍差在2.4左右,所以在计算每个租户实际电费总额时,将分表计量电费乘以2.4倍,这样才不会使得市商业总公司亏损。 采访中,经办人员说,包先生等人2006年的电费一直赖着不缴。对此包先生解称:“2006年10月6日才收到市商业总公司的缴费通知。不是不缴纳,而是认为这种计费方式不合理。”
加倍计费方式是否合理? 福清市商业总公司的这种用电计费方式是否合理?就包先生关心的问题,31日中午,记者走访了福清供电部门。融城供电所所长林绍璇告诉记者,福清商业大厦属于非居民照明用电,电费单价应为每度0.7元。对于租户提及市商业大厦向他们收取每度0.86元,林所长建议租户们向物价部门反映。对于市商业总公司经办人员计算倍率的方式,林所长表示此举不精确。 就此事,记者随后还采访了福建法律咨询网首席律师蔡思斌。蔡律师认为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电费的收取标准由政府统一定价。除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。福清市商业总公司在与租户没有事先约定的情
(福州晚报记者 叶繁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