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我家住了13年,现在还处在过渡使用期的拆迁过渡房,却在2003年被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当成商品房卖了!”30日,市民陈子文致电本报党报热线83751111反映。 拆迁方提供过渡房直到争议解决 陈子文说,1993年他家位于鼓楼区水部柳前巷10号的旧宅面临拆迁。由于旧宅是陈家租用叶某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建造的,对于谁该获得拆迁安置和补偿,陈家和叶某发生了争议。 当时,为了尽快展开拆迁工作,拆迁方福州创业房地产公司(以下简称为“创业公司”)向该公司的股东之一福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(以下简称“开发总公司”)购买了台江区象园新村7座204单元和304单元两套住房,给陈子文家作为过渡房,过渡期直到法院对陈家与叶某的纠纷作出判决为止。随后,陈子文和拆迁方签下《房屋拆迁协议书》,但这两套房屋的产权仍在开发总公司名下。陈子文告诉记者,得知房子被卖之前,他都以为这两套过渡房的产权归创业公司所有。 过渡房两度被卖 2004年底,一位名叫陈鸿的人找到陈子文,要求收回象园新村7座204单元和304单元,并出示了房权证。原来,2003年6月,创业公司工作人员陈家谋就从开发总公司买下这两套住房,随后转卖给陈鸿。 陈子文说:“我家和叶某的纠纷至今还没解决,按照当时我和创业公司签的《房屋拆迁协议书》,我现在还可继续使用这两套过渡房。想不到这两套房子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,已被卖了两次了!” 由于收房要求遭拒,陈鸿就此向台江区法院起诉,法院判决陈子文在限定时间内搬离。 开发总公司:受委托出售 30日下午,记者来到开发总公司了解相关情况。开发总公司党委书记周治浩告诉记者,当初开发总公司将这两套房子卖给创业公司,但产权还在开发总公司名下,后来创业公司委托开发总公司出售这两套房子。对于开发总公司来说,出售这两套房子是合法合理的。 周治浩同时表示,创业公司委托出售时,并没有告知房子尚处在拆迁户的安置过渡期,创业公司的做法不厚道。周治浩还告诉记者,由于创业公司是合资的,前两年因合资期已到,清盘关闭了。
律师:可要求继续安置
针对此事,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胡伦扬律师说,这两套住房当初由开发总公司出售给创业公司,虽然产权还在开发总公司名下,但创业公司事实上已拥有这两套住房。因为这两套住房还处在拆迁户的过渡期,创业公司不能委托开发总公司出售。 胡律师表示,当初创业公司与陈子文签订《房屋拆迁协议书》时,没有告知这两套住房的产权还属于开发总公司,可以说存在欺诈行为,陈子文可以要求创业公司继续对其安置,如果还是用房屋安置的话,必须用创业公司拥有产权的房子。鉴于创业公司已清盘关闭,陈子文可要求创业公司的主管部门安置,或者向信访部门申诉。 胡律师提醒拆迁户,如果拆迁人用房屋进行安置的话,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前,务必确认安置房的产权是否属于拆迁人,以免日后产生纠纷。
(福州日报记者 李效翔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