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某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,但认为逾期交房是由于天气不好等不可抗力造成,应全部免除赔偿责任,并提出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,银行按揭贷款不应视为已付购房款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遇到不可抗力的事由时,开发商没有按约履行告知义务,且未备案,故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免责要求不能成立。日前,鼓楼法院作出判决,开发商按合同支付业主陈某违约金5.3万多元。 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写得明白 2004年3月15日,陈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,合同约定:某开发商将鼓楼区湖东路232 号紫荆花园某楼403号房产卖给陈某,总价款53万多元;房子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前将经过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购房者,如果逾期交房超过90日,且购房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,开发商应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,按日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。 进行验收交接时,开发商应当出示合同规定的证明文件,并签署房屋交接单,同时提供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,如果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文件不齐全,购房者有权拒绝交接,由此产生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。 逾期半年交房 拿不出验收材料 合同签订并生效后,陈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,而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。 2005年12月31日,开发商通知陈某收房。当陈某前往收房时,开发商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,提供房屋交接的相关证明文件,为此陈某拒绝接收房子。 此后,开发商未再通知陈某收房。陈某曾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,但遭到拒绝。 陈某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。 逾期交房 开发商推说“天气”原因 庭审中,开发商辩称,房子已经验收合格,房屋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及时通知陈某办理交接手续,并于交接房屋当日出示了相关证明文件,但陈某无理拒绝收房。 但材料却证明,2006年4月3日,该房屋才通过消防验收。 同时,开发商提出,2004年2月到2005年9月,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,历时55天,属于不可抗力因素,此外,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夏季福州市干旱严重,雨量偏少,导致福州供电供水不足,工程亦受到重大影响。开发商认为,逾期交房违约事实系因不可抗力造成,应全部免除责任。 同时,开发商称,陈某计算违约金标准错误,陈某所缴纳的购房款中的37万元是向银行贷款,该部分房款不应视为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,即已付购房款。 没履行告知义务 法院认定开发商违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双方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合法有效,陈某已依约支付了购房款,开发商应当依合同约定于2005年6月30日之前交房,但却未按约交房,已构成违约。开发商在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通知交房,陈某有权拒绝受领。 开发商认为逾期交房是不可抗力的事由造成的,由于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,在遭遇不可抗力时履行告知购房者的义务,且未向房管部门备案,故抗辩理由不成立。 另外,开发商已收取陈某全部购房款,却主张按揭贷款部分不应记入计算违约金本金,没有依据。
(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俞雯) |